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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确认定和处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

稿件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: 2026-08-26 08:24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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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二条明确,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实践中,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存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、藏身居民小区的“一桌餐”场所以及单位、企业内部食堂等聚餐或接受宴请,对上述行为,应准确界定场所、科学评价行为,既不泛化,也不错漏,以依规依纪、严肃精准追责问责,推动党员干部明底线、知敬畏、存戒惧。

  “违规出入私人会所”的立纪沿革

  “会所”通常指高档、私密的休闲娱乐场所,是为具有特定身份、相同爱好的人士提供服务的社交场所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坚决反对“四风”,整治“会所中的歪风”被列为反“四风”的重点任务之一。之所以要整治“会所中的歪风”,是因为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多是从小的生活问题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始的,“私人会所”这类场所尤其容易发生违规宴请、权钱交易等行为,当事人藉以建立并强化特定“关系网”“小圈子”,为进一步的严重违纪违法埋下隐患。准确认定“私人会所”,对于依规依纪惩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1997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、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并未提及“会所”及与“会所”相仿的概念。2013年12月,中央纪委、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《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“会所中的歪风”的通知》,首次提出整治“会所中的歪风”,要求“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”。2014年5月,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整治“会所中的歪风”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定义“私人会所”为“实行会员制、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、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、休闲娱乐、美容健身等场所”。

  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新增第八十七条“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”。这是“私人会所”首次写入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凸显了党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决整治的决心。在此后2018年、2023年两次修改中,该条均原文保留。

  “私人会所”的特征与认定

  根据《通知》要求,“私人会所”主要指两类场所:一是实行会员制、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;二是不向公众开放、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、休闲娱乐、美容健身等场所。结合实务经验,认定纪检监察语境下的“私人会所”,应抓住“独占性”这一核心特征和“奢靡性”“隐蔽性”这两个通常具备的特征。

  “实行会员制、只有会员才能出入”和“不向公众开放、只对少数人开放”实质上都指向“独占性”。“独占性”的概念可引申出两个方面,一是人员组成的“特定性”,即“独”;二是场所空间的“专用性”,即“占”,均体现了当事人自知行为难以见光而意图逃避监管、掩人耳目的心理特点和现实需要。

  私人会所的独占性主要体现在“不向公众开放”,即仅允许少数“特定对象”进入。当场所面向公众或不特定对象开放时,即丧失“独占性”,不能再被认定为私人会所。为确保“不向公众开放”、仅服务少数“特定对象”,私人会所以身份、关系等属性作为准入条件,仅通过点对点邀请、熟人引荐等方式发展会员并进行特定化的身份验证。在实务中,可结合场所的宣传途径、营业者的主观心态等综合研判。如,一起案例中,某餐厅虽不在公开平台上发布联系方式,但食客仅需通过口口相传的电话声称“自己是朋友介绍来的”即可安排订餐,营业者明知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,具有“间接故意”的主观心态,因此应当认为其面向“不特定对象”营业,食客不具有特定性,不能认定其为私人会所。

  “专用性”则表现为会所场所被特定人员长期、稳定地支配使用,具有可预期的、随时启用的控制权,形式上可能是长期包租、固定预留等,成为“专用设施”。

  隐蔽性体现为出于逃避监管、掩人耳目的客观需要,私人会所通常位于不易被察觉的地点。但隐蔽性并非必然具备,如一些私人会所坐落在高档酒店、大型商场等商业设施内部甚至闹市中心,以“会员专享区”等形式存在。

  奢靡性,即私人会所通常提供高档餐饮、娱乐、养生等服务,消费水准超常规。一方面,当事人以奢侈消费满足其享乐需求和特权心理,这正是享乐主义、奢靡之风的体现;另一方面,奢侈消费本身即是一种“贿赂”,行贿人借此对党员干部进行“感情维系”和“围猎”。

 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、“一桌餐”场所、“内部食堂”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

  近年来,随着正风肃纪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,明目张胆悬挂招牌的私人会所大幅减少,但出现一些改头换面、潜入地下的场所,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。一方面,出现了“一桌餐”的形式,主要藏匿于高档小区、写字楼、农家乐等场所,采用预约制、熟人介绍等方式进入,无营业执照,甚至不提供正规票据,因为一般在同一时间段内只接待一批次客人,故称之为“一桌餐”;另一方面,一些单位、企业的内部食堂、培训中心等变质为专门接待少数特定人员的宴请场所,成为异化的“内部食堂”。

  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、“一桌餐”场所、“内部食堂”的行为,应当紧扣出入场所主要特征,结合该行为的实际性质依规依纪、科学认定。

  一是对“违规出入私人会所”的认定处理。分析、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时,应当紧扣私人会所的“独占性”特征,有证据证明该场所实行会员制,仅对“特定少数人”开放且消费水准远超常规的,应当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相关规定,对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给予处分,可从出入私人会所的次数、目的、会所的奢靡程度等,综合判断是否情节较重或者严重,作出认定和处理。此外还应注意,在“出入”行为的认定上,党员干部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或监督执纪执法等因公需要,无论是否花费公款、是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、是否实际消费等,均不得出入该类场所;在主观认知上,不以谋取利益为要件,只要党员干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场所为私人会所而进入,即构成违纪。

  二是对违规出入“一桌餐”场所、“内部食堂”行为的认定处理。对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出入的“一桌餐”场所、“内部食堂”以“口口相传”等方式变相对社会开放,由于不符合独占性特征,不应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。若经查证,确认存在违规接受宴请、收受礼品等行为的,应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相关规定,认定行为违反廉洁纪律,并将出入此类场所的行为作为量纪情形予以考虑,作出适当处理。(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王宗光 姚尚睿)


  纪法链接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 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(券)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 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、持有、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、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、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(券)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娱乐、健身活动,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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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确认定和处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

2026-08-26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二条明确,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实践中,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存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、藏身居民小区的“一桌餐”场所以及单位、企业内部食堂等聚餐或接受宴请,对上述行为,应准确界定场所、科学评价行为,既不泛化,也不错漏,以依规依纪、严肃精准追责问责,推动党员干部明底线、知敬畏、存戒惧。

  “违规出入私人会所”的立纪沿革

  “会所”通常指高档、私密的休闲娱乐场所,是为具有特定身份、相同爱好的人士提供服务的社交场所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坚决反对“四风”,整治“会所中的歪风”被列为反“四风”的重点任务之一。之所以要整治“会所中的歪风”,是因为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多是从小的生活问题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始的,“私人会所”这类场所尤其容易发生违规宴请、权钱交易等行为,当事人藉以建立并强化特定“关系网”“小圈子”,为进一步的严重违纪违法埋下隐患。准确认定“私人会所”,对于依规依纪惩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1997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、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并未提及“会所”及与“会所”相仿的概念。2013年12月,中央纪委、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《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“会所中的歪风”的通知》,首次提出整治“会所中的歪风”,要求“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”。2014年5月,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整治“会所中的歪风”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定义“私人会所”为“实行会员制、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、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、休闲娱乐、美容健身等场所”。

  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新增第八十七条“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”。这是“私人会所”首次写入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凸显了党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决整治的决心。在此后2018年、2023年两次修改中,该条均原文保留。

  “私人会所”的特征与认定

  根据《通知》要求,“私人会所”主要指两类场所:一是实行会员制、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;二是不向公众开放、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、休闲娱乐、美容健身等场所。结合实务经验,认定纪检监察语境下的“私人会所”,应抓住“独占性”这一核心特征和“奢靡性”“隐蔽性”这两个通常具备的特征。

  “实行会员制、只有会员才能出入”和“不向公众开放、只对少数人开放”实质上都指向“独占性”。“独占性”的概念可引申出两个方面,一是人员组成的“特定性”,即“独”;二是场所空间的“专用性”,即“占”,均体现了当事人自知行为难以见光而意图逃避监管、掩人耳目的心理特点和现实需要。

  私人会所的独占性主要体现在“不向公众开放”,即仅允许少数“特定对象”进入。当场所面向公众或不特定对象开放时,即丧失“独占性”,不能再被认定为私人会所。为确保“不向公众开放”、仅服务少数“特定对象”,私人会所以身份、关系等属性作为准入条件,仅通过点对点邀请、熟人引荐等方式发展会员并进行特定化的身份验证。在实务中,可结合场所的宣传途径、营业者的主观心态等综合研判。如,一起案例中,某餐厅虽不在公开平台上发布联系方式,但食客仅需通过口口相传的电话声称“自己是朋友介绍来的”即可安排订餐,营业者明知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,具有“间接故意”的主观心态,因此应当认为其面向“不特定对象”营业,食客不具有特定性,不能认定其为私人会所。

  “专用性”则表现为会所场所被特定人员长期、稳定地支配使用,具有可预期的、随时启用的控制权,形式上可能是长期包租、固定预留等,成为“专用设施”。

  隐蔽性体现为出于逃避监管、掩人耳目的客观需要,私人会所通常位于不易被察觉的地点。但隐蔽性并非必然具备,如一些私人会所坐落在高档酒店、大型商场等商业设施内部甚至闹市中心,以“会员专享区”等形式存在。

  奢靡性,即私人会所通常提供高档餐饮、娱乐、养生等服务,消费水准超常规。一方面,当事人以奢侈消费满足其享乐需求和特权心理,这正是享乐主义、奢靡之风的体现;另一方面,奢侈消费本身即是一种“贿赂”,行贿人借此对党员干部进行“感情维系”和“围猎”。

 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、“一桌餐”场所、“内部食堂”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

  近年来,随着正风肃纪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,明目张胆悬挂招牌的私人会所大幅减少,但出现一些改头换面、潜入地下的场所,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。一方面,出现了“一桌餐”的形式,主要藏匿于高档小区、写字楼、农家乐等场所,采用预约制、熟人介绍等方式进入,无营业执照,甚至不提供正规票据,因为一般在同一时间段内只接待一批次客人,故称之为“一桌餐”;另一方面,一些单位、企业的内部食堂、培训中心等变质为专门接待少数特定人员的宴请场所,成为异化的“内部食堂”。

  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、“一桌餐”场所、“内部食堂”的行为,应当紧扣出入场所主要特征,结合该行为的实际性质依规依纪、科学认定。

  一是对“违规出入私人会所”的认定处理。分析、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时,应当紧扣私人会所的“独占性”特征,有证据证明该场所实行会员制,仅对“特定少数人”开放且消费水准远超常规的,应当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相关规定,对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给予处分,可从出入私人会所的次数、目的、会所的奢靡程度等,综合判断是否情节较重或者严重,作出认定和处理。此外还应注意,在“出入”行为的认定上,党员干部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或监督执纪执法等因公需要,无论是否花费公款、是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、是否实际消费等,均不得出入该类场所;在主观认知上,不以谋取利益为要件,只要党员干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场所为私人会所而进入,即构成违纪。

  二是对违规出入“一桌餐”场所、“内部食堂”行为的认定处理。对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出入的“一桌餐”场所、“内部食堂”以“口口相传”等方式变相对社会开放,由于不符合独占性特征,不应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。若经查证,确认存在违规接受宴请、收受礼品等行为的,应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相关规定,认定行为违反廉洁纪律,并将出入此类场所的行为作为量纪情形予以考虑,作出适当处理。(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王宗光 姚尚睿)


  纪法链接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 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(券)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 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、持有、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、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、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(券)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娱乐、健身活动,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